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
1.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专利权的主体
1.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 1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 3 )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 4 )外国申请人。
2.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对于不同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尽相同。
1.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2.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 专利的申请
( 1 )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 2 )专利申请文件。
( 3 )申请日和优先权。
2.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形式审查。
( 1 )初步审查。
( 2 )公布申请。
( 3 )实质审查。
( 4 )专利复审。
(六)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 1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2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3 )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4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由于强制许可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在法定的范围适用。
( 5 )国家推广应用。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 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商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注册
1. 商标注册的原则
( 1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 2 )显著原则。
( 3 )先申请原则。
( 4 )商标合法原则。
2. 商标注册申请
3. 商标注册的审核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 注册商标的续展
2. 注册商标的转让
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 3 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五、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二)投诉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
1. 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另一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 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 l 4 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 3 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 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 财政执法权限
( 1 )调查、检查权。
( 2 )处理、处分、处罚权。
3. 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 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 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2. 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 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 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编辑:江苏财经会计网校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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