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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掌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四)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五)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六)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七)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八)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九)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 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 1 )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 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 1 )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 2 )各级政府的监督。
  ( 3 )社会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
   1. 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 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 1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3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 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 1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 2 )决定或批准。
  ( 3 )出资人权益保护。
   4.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 1 )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 2 )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7.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3. 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3.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 登记主体
   2. 登记事项
   3. 需要登记的情形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 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分立、清算;( 4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 3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 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3. 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4. 启动清查的程序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联合限制竞争
   1.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 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 )行政性强制交易。( 2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人。( 3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 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 1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 2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 3 )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 1 )欺骗性标示行为;( 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 )诋毁商誉行为;( 4 )商业贿赂行为;( 5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 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 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其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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