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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 1 )内容具体确定。(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 要约的效力
   5.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 承诺的期限
   4.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El 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 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 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 1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2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3.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 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 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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