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
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现金账目的管理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
账款相符;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规定,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开户单位在开户银行提
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
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七)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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