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4)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三节(4)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时间:2012-08-0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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