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迎来“大修”
根据立法规划,财政部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7章46条,《征求意见稿》为10章99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3章。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涉及面广、修改条款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是以下5个方面: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征求意见稿》围绕加强行政监管、规范行业发展的目标,针对日常监管机制不完善、对行业“潜规则”整治规管不力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充实和强化监督检查内容、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报备制度等。
二是加强特定实体审计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征求意见稿》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目标,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独立性不强、审计质量不高、损害行业声誉等问题,建立特定实体审计监管制度,营造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主要措施包括:界定特定实体的范围、提出从事特定实体审计备案要求、明确独立性要求、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等。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业环境。《征求意见稿》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执业环境,培育执业质量高、内部治理水平优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措施包括: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针对低价竞争提出相应措施、针对函证不实提出相应措施等。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针对行政处罚标准偏低、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主要措施包括: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补充细化违规情形,科学设定处罚;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责任承担机制等。例如,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至一年或者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五是规范跨境事项管理,服务对外开放。《征求意见稿》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形势和跨境融资需求,结合国际惯例,针对跨境执业、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提出相应措施,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活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档案管理。(柴新)
( 来源:中国财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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