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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步入透明化时代 财富管理与合规筹划需并行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CRS(《共同申报准则》)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香港自2017年7月1日起,一次性加入71国税收情报交换伙伴的条例生效。香港与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是必然趋势,税务信息交换蓄势待发,在港资产配置进入全面裸奔时代。

  那么,香港为何会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此项政策的出台将会对哪些人群(群体)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带来哪些风险?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如何应对?《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背景
  为避免被列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

  有评论认为,此次会议是划时代的一次会议,是香港彻底成为全球反避税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国际先锋模范角色的一次转折性的会议。香港CRS,将让所有在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彻底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立法会之所以加快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政策出台的步伐,旨在避免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

  据悉,3月17日至18日,G20(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德国巴登-巴登举行。按照二十国集团的“指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于今年7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上准备一份“黑名单”,名单将列出那些在CRS等国际税务透明统一标准的执行上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到目前为止仍未承诺执行CRS的,以及那些已经承诺实施但仍未有所行动的)。同时,将考虑对这些“黑名单”国家采取反制措施。

  “此前香港的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执行进程一直比较缓慢,此次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与OECD将要发布的‘黑名单’有关。”德勤私人客户服务团队北方区主管合伙人王欢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推测道。王欢介绍,CRS被称为“全球的FATCA”,2010年始于美国。2014年正式启动的FATCA(海外账户税收法案,也称“肥猫法案”),目的在于加强世界各国政府的税收征管合作。

  信永中和税务合伙人赵卫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FATCA及CRS的简要情况。FATCA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持有者,在国外银行存款达5万美元以上者、企业户保单资产在25万美元以上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

  全球金融机构要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建立海外金融机构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以及拒绝合作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FATCA的成功推行形成了示范效应,世界各国借势开展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合作。

  2014年7月,OECD受G20委托发布了AEOI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的框架包括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CRS。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CRS则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赵卫刚说,截至2016年11月,有110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加入AEOI,其中已有8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协议,正式加入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中。

  香港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让其可以实施OECD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 CRS。根据条例要求,香港的财务机构须于2017年1月1日起始实施CRS的各种合规要求,其中包括注册?尽管审查?申报和持续监察。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梁爱丽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为香港不是一个主权管辖区,不能直接签署CRS信息自动交换的多边协定。故此,香港会在互惠原则下,与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进行自动交换资料,并就所收集资料的传送安排作出规范。香港此前已经与日本及英国2个国家签订有关安排,并将于2018年就2017年的财务资料进行首次交换。由于此做法,香港财务机构在2018的CRS申报只须就日本和英国的税务居民向香港税务局呈交财务资料。

  然而,OECD和欧盟近期在草拟非合作税务管辖区清单,而CRS的实施和资料交换是当中的检定标准。为避免被纳入此“黑名单”,香港政府正在重新检视有关条例,在修订程序完成后,2017年财务资料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将由现时两个(日本和英国)增加至74个(包括中国内地)。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叶莉娜从更深次分析了香港此次提速涉税信息交换步伐的背景。

  叶莉娜介绍,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使各国都面临财政上“捉襟见肘”的困境,财政危机使各国都开始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

  经济全球化、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发展,以及通讯技术的进步,使部分公司以及高净值人士可以自由跨境移动,他们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进行国际逃避税,给很多国家造成损失。海外金融机构在成为国际逃避税保护伞的同时,也为政治腐败所得的洗钱、欺诈、贪污、非法武器贸易、全球药品贸易等提供了机会。国际金融市场透明度的缺乏加速了这种全球化犯罪的蔓延。此外,由于海外金融机构引起的税基侵蚀问题,也引发频繁的税收争端。国际社会日益意识到,国际合作迫使金融机构情报披露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自动情报交换受到了史无前例的政治支持。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都对此予以充分的政治支持;作为国际税法的“领头羊”,美国再次先行一步,开展了对金融机构情报交换的单边规制行动:美国在2010年通过了FATCA法案,2011年公布了FATCA部分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美国的行动得到了OECD和欧盟等的回应。在FATCA之后,欧盟和OECD也都分别提出了“升级版”的FATCA方案和标准。美国、欧盟和OECD各自提出的标准,虽然有区别,但更多的是交织和融合,金融机构自动情报交换行动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形成了“三套马车“并驾齐驱”的格局。三者突破了传统银行保密制度的壁垒,成为情报交换全球变革的标志。金融账户自动情报交换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针对避税港金融机构的“大网”已经撒开。其中OECD推出的CRS,得到很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根据OECD官网最新披露,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参与国家和地区已经多达100余个。

  叶莉娜介绍,香港和瑞士、奥利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等国一样,被称之为老牌的避税天堂,主要的竞争力就在于金融业。长期以来,这些避税天堂高度注重通过保护金融机构的保密权来维护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在2008年之前,对金融账户的保密性,一向作为银行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客户情况的合法借口。但是,在已经形成的全球合力打击避税港、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的行动中,目前包括新西兰、香港、马耳他、百慕大、开曼群岛、库克群岛、泽西岛、马恩岛等世界知名的老牌离岸金融中心均承诺加入CRS,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香港被迫选择加入了CRS。

  影响
  银行合规成本提高,富人税务风险加剧

  香港立法会此次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的会议决议,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将会对相关各方产生不小的影响。

  施正文表示,受影响最大的是金融机构及在香港开立金融账户的高净值人士和企业。

  叶莉娜对此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该政策对普通人的影响并不大,受影响的主要有两个群体,一是金融机构,二是高净值人士和部分公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主要带来的是税务合规成本。自动账户披露要求超出了一般金融机构在传统情报披露义务上的经验和能力,金融机构将面临明显的、额外的服从义务。比如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相关的培训成本等,尤其是各国不同的要求,更是潜在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从成本。

  对于高净值人士和部分公司来说,面临的税务风险则大大加剧。首先,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司法适用惯例,各国银行保密法再也无力对抗CRS的冲击,换言之,再也无法为他们提供账户保密的安全保障。

  基于相同的看法,赵卫刚认为,金融机构首当其冲。要完成CRS合规工作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对客户进行宣传和沟通,以使其配合尽职调查;还要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解释新规定对其产生的影响,避免引起客户流失。自身要建立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立识别和管理体系及监控机制;必要时要根据相关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认定和识别客户的居民身份等。

  对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个人和企业的影响也将是巨大的。香港税务机关会收集香港金融机构中有关非香港居民的香港账户信息,与税务机关收集的海外金融机构中香港居民的海外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如果相关金融账户信息显示出在香港或海外(含大陆)未完成纳税义务,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随即展开调查。

  王欢认为,受影响的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在香港有金融账户的非居民纳税人,其账户信息会被金融机构识别出来,交给居民纳税人所属国税务机关;另一类是在境外有资产配置、开立金融账户的居民纳税人,签署协议的对方国家会将其账户信息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梁爱丽从财务机构的层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表示,香港就CRS的规定只计划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的范围。若财务机构在CRS的实施中,已采用了更广泛的尽职审查程序识别税务居民身份,尽职审查程序包涵所有客户而不单单只针对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在此情形下,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的范围对财务机构的影响应该不大。据了解,在香港比较具规模的财务机构都已采用此方式。

  对于一些中小型的财务机构,在CRS的实施中可能选择了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新政策的实施或许会对申报财务机构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负担,亦影响客户开户时所需的时间。然而,在监管机构和香港税务局的推动下,政策的实施已经是大势所趋,未能遵守CRS要求的财务机构和投资者也可能会面对相关的处罚。

  梁爱丽表示,此外,财务机构就之后新增的七十多个申报税务管辖区向香港税务局在2018年首次CRS申报时只提供2017年下半年的财务资料,这种过渡期的半年申报方法可能需要财务机构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修改。

  应对
  改变境外投资形式适当持有经营性资产

  面对全球税收信息更加透明化、一体化大潮的来临,相关各方如何应对以避免由于税务风险给自身带来损失,或者将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叶莉娜认为,中短期内投资者的应对途径有,一是转移到CRS的非参与国,比如非洲国家;二是改变税收居民的身份,比如办理“小国”护照。三是借助离岸信托;四是改变境外投资的形式,即将CRS规制下的境外投资,转变为不受CRS管辖的金融资产。

  但她同时提醒,这四种方式都会随着CRS的扩大适用以及其他国际逃避税规则的规制而面临新的税收风险,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税率、税收征管实践、CRS的参与程度以及个人金融资产配置等因素,做出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的权衡和选择。底线就是不能违背法律。

  “在新政策下,税务透明度将会提高。投资者(个人或企业)应了解及管理自己的税务责任,在适当的情形下,确保自己已履行相关责任,或考虑重组业务的安排以避免额外的税务负担。” 梁爱丽表示。

  王欢给出的建议是,如果在境外有资产配置的,无论是持有在个人名下、公司名下还是信托名下,都应重新审视自己的个人资产状况,对过去的状况和现状做一个梳理检查。首先要弄清楚自身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因为有很多移民的人状态也是不一样的,有人拿到绿卡、有人是改变国籍、有人移民后仍长期呆在其原籍国、也有人境内境外两边跑并且在时间上没有稳定性。其次,要搞清楚资产配置的性质和种类,是否属于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会不会有涉税风险。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找出问题了,才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王欢同样提示,随着加入CRS的国家和地区范围的扩大,对资产配置和金融账户隐瞒不报或者转移逃避都是不可取的办法,更容易加大税收风险。从长远来看,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搭建合理的资产配置架构,合法合规地做一些税务筹划才是长久之计。

  赵卫刚表示,目前相关的应对措施仍在探索中。关闭海外账户、转移海外资产、购买非交换国的税收居民身份等措施,在信息越来越透明的形势下都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合法纳税和事前筹划才是正确的选择。

  他认为,个人的财富管理和税收筹划,绝不可只局限于个人的层面。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企业形式,通过选择适当的税收居民身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为国际税收筹划打开通道。要拓宽持有资产的形式,除金融性资产以外,可适当持有房产、艺术品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这样会大大拓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后CRS时候是信息透明的时代,是个人财富管理和国际税收筹划相结合的时代。

  建议
  专家建议中国内地提早准备

  叶莉娜还从制度层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她表示,从CRS的实施方面,首先,不同于美国FATCA和欧盟新标准详细具体的规定,OECD标准则更多的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术语措辞。其次,来自于强制力的缺陷———不同于FATCA和欧盟的《行政合作指令》都包括了预提税的制裁制度的是,CRS则不包括预提税制裁。作为一种软法标准,根本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尽管OECD标准推进比较快,但是具体的实施仍然需要不断地修订完善。由于缺乏强制力,作为一种软法标准,在具体国家的引入和执行中,甚至条款内容的解释等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会冲淡其价值。最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时,经常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即更多的信息被传输到发达国家,但是发达国家传输过来的信息又往往不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发现税收欺诈。如何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该全球标准,需要OECD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照顾性规则。

  至于中国在立法层面如何应对,叶莉娜建议,其一,提前做好自动情报交换条款纳入国内法的准备工作。如何将自动情报交换条款纳入到国内法中,对各国都是考验。自动情报交换条款需要在中国生效之前,被写入国内法。当前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需要制定一个自动情报交换的法律框架,以及制定有效的征管制度去实施它。其二,及时更新税收条约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我国与国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是以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签署的,因此,关于金融机构情报交换的条款,基本上与其相关规定相一致。2005年OECD对银行秘密条款修改之后,我国 在2006年以后签署生效和修改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的措辞基本与此一致,但还有很多之前签署又未修改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没有这一条款。因此,我国还应陆续和协定伙伴国谈签修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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