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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震灾区捐赠的设备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计入,如何计算其收入额和成本额?


      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要作为企业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将购入的货物用于赠送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捐赠的限额税前扣除问题。如果属于外购,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相等,但这里有个问题不容忽视,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同时加大了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收入计算基数,如果不依法进行调整,虽然这部分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利润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企业却因此而损失了部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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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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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07:5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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