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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重点为“基本规范”、“货币资金”)2001年6月22日发布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内部会计控制的三大目标和六项原则(建议大家掌握“目标”,以此派出原则)

2)内部会计控制的九项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八种方法

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其中:

④预算控制。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⑥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4)内部会计控制的三项检查

①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

②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

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内容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监督检查

主要掌握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4项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4.监督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其他形式

在对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

为了避免重复监督《会计法》强调以下两点: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展开审计业务,不得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次进行普查,而要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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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41:5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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