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的财政票据种类由原来的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细化为六类,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代收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政票据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非定额财政票据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为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存根联、收据联。
征求意见稿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与保管、监督检查和罚则作出细化规范。
公众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或者直接点击链接lisms.,登陆“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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